同财行字[2018]179号
关于下达201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
省级补助及县级配套资金的通知
县教育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县第一民族中学、县第二民族中学、县城关学校、县民族寄宿制小学、县宗日寄宿制小学: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青财教字〔2017〕2260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补助及县级配套资金5498450元(详见附表),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5378450元,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公用经费 120000元。请增列2018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302,商品和服务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统一按照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700元、初中900元,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在此基础上提高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按比例共同分担,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分担比例为92:8,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分担比例为80:20。
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公用经费所需资金确保足额落实到位,以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教育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校学生信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学生学籍管理和统计工作,实现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四、财政部门按照《青海省15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6)46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附件:2018年春季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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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4日
抄送:预算股、财监股,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