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同德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22日
同德县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强基础教育工作,巩固和提高“两基”成果,切实抓好同德县“控辍保学”工作,结合同德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防为主、依法控辍、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家长负责,对社会负责的原则,落实乡镇政府、村委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职责,动员和组织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严防死守,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确保实现控辍目标。
第二章 目标
第三条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16〕177)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十三五”期间,全县适龄儿童全部按规定入学,初中毕业生升学率达到91%以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适龄人口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分别达到85%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
第三章 职责
第四条 乡镇政府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控辍保学工作,成立由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1.根据本乡镇辖区户籍和计生部门人口生育统计,建立0-18周岁人口分户册,摸清本辖区学龄人口底数,了解学龄人口入园、入学以及辍学生情况,组织本乡镇学龄儿童少年入学按时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同时根据县残联提供的本乡镇残疾儿童、少年花名册,组织可跟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入学工作,并根据三类残疾儿童实际情况,了解家长意愿,为教育部门联系特殊学校或送教上门提供依据。
2.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控辍保学”工作责任制,与各村委会和包村干部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将“控辍保学”工作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3.建立义务教育通知书、辍学生报告、动员返校、辍学生跟踪等制度,并于每年3、9月开展联合督查,对适龄儿童少年未按期入学的发放催学通知书。建立乡镇、村(社区)、村小组三级控辍联动防护网络,严防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4.宣传和贯彻《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家长和学生思想工作,坚持依法控辍和行政控辍相结合,采取法律、经济手段严防在校生辍学。
5.督促辖区各村委会教育动员村社居民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第五条 村委会职责:动员督促本村社适龄少年、儿童、幼儿按时入学,及时准确向乡镇政府上报辍学学生情况,并配合乡镇做好辍学生复学工作。
第六条 教育局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和各项计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满足全县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需求。
1.依托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控辍保学预警和追踪机制。全力配合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全县在校生控辍保学工作的组织实施,搞好安全控辍、质量控辍、情感控辍工作。责成教育督导室根据各乡镇0-18周岁人口花名册,建立全县0-18周岁人口文化分户册,及时做好年度文化分户册转户工作,并与各学校学生花名册进行核对、核实,做到分户册与学生花名册相符,人册一致。核实未入学学生和辍学学生名单,保证组织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有的放矢,查有所据。
2.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对在校学生、新入学学生、外出就读学生、辍学学生、未入学学生分别造册登记,提供给各乡镇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以便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做好未入学适龄人口组织入学、辍学生复学工作。
3.同时定期不定期督查学校保学工作,年终就保学工作对学校进行考核,对在校生“控辍保学”工作抓得不紧,影响全县义务教育巩固率指标完成的一票否决,对学校负责人进行问责。
4.教育局督促教育督导室,履行教育督导的职能,督促检查各乡镇、部门、学校“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完善学龄人口核查制度,建立学生学籍校长负责制。坚持“督政为重,督学为本”的原则,对“控辍保学”工作监督、检查、考评、反馈,为县政府研究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措施,提供详实、真实、科学依据。
5.指导教育督导室对乡镇政府、村委会履行控辍保学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加大对“控辍保学”工作薄弱乡镇、村的监管力度。对各中小学在校生“控辍保学”工作及学生学籍档案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当年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借读学生情况进行有效监管、跟踪调查,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辍学,督促各乡镇、各学校落实“控辍保学”目标责任。
6.对“控辍保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和反映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各乡镇、部门、学校 “控辍保学”工作进行考核考评,提供奖惩依据与名单。
第七条 学校职责:负责本学校在校生“控辍保学”工作。
1.各学校实行建立控辍保学“三包一挂”制度,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班、任课教师包人的“控辍保学”责任制,学校负责人和班主任、任课教师层层签订控辍保学责任书,落实学校控辍保学责任,并与教师考核、评聘、晋级、评优挂钩。
2.加强师德建设,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营造尊重学生、关爱学生的良好氛围。对学生的错误,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防止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严禁教师羞辱、排斥、歧视、厌弃学生等不良教育行为的发生。对师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要撤销教师资格,清理出教师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按时接纳适龄儿童入学,不得开除、清退或变相清退学生,学校、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或强迫学生转学、留级或动员学生提前离校。
4.学校要对学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流动、流失、辍学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和掌握,结合学籍管理系统,做到底数清楚,为控辍提供准确的情况,每学期向教育局统计上报学生流失和辍学情况。
5.各学校对重点学生(学困生、行为偏差生、贫困生)要建立档案,及时家访和谈心,开学前要对重点生进行普遍家访,对未及时返校的学生,要重点家访,弄清学生辍学原因,及时做好劝返工作。学校要定期召开控辍碰头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6.学校要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完成义务教育责任书。对学生无故不到校上课,班主任要及时家访,并向校长汇报,由学校派出出专人家访动员,动员无效时,在5天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汇报,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学校报告后,2天内要向乡镇人民政府递交书面报告,并协助对辍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发出通知5天内,家长或监护人不送辍学生返校的,由辖区乡镇政府采取措施促其返校。
第八条 相关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各乡镇派出所)职责:负责及时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乡镇政府和生源地学校按年龄段提供0-18岁学龄人口名册及当年6岁和7周岁适龄儿童名册,保证各乡镇政府及时组织适龄儿童入学,劝返辍学学生复学。
2.县委宣传部及文化部门职责:广泛宣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族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把握控辍保学工作宣传舆论导向。文化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网吧进行清理整顿,对违反规定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取缔并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3.县人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定期对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检查,对非法招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法律责任。负责对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县司法局:负责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族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工作内容和计划,会同各乡镇、教育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5.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检查教育督导检查结果的社会公布、发现问题的限期整改和问责制度的运行情况等。对辍学率连续上升的乡镇以及因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带来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给予责任追究。
6.县残联: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残疾程度检测鉴定工作,分类向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部门提供准确的0-18周岁残疾人员花名册(其必须涵盖残疾程度、户籍所在乡镇村社、家长姓名、身份证号、就读学校等全部内容)
7.县卫计局:做好人口生育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向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和乡镇政府提供相关人口数据,负责做好儿童、少年的健康体检、医疗保健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卫生预防工作。
8.县民政局:负责加强对流浪、留守儿童和少年的管理、民政救助及各个学段贫困家庭学生救助等工作。
9.县民宗局:强化部门职能,加强寺院僧籍管理,依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坚决杜绝适龄儿童少年入寺为僧。重点针对我县少数民族学生出家为僧、入寺学经等民族习惯,大力开展以《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
10.团县委、县妇联:负责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指导学校全面加强共青团、少先队等社团组织建设,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发动社会各界和团员青年积极帮扶特困学生,激励优秀学生。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保障少年儿童和妇女受教育权,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其他教育工作成员单位及社会各界也要积极参与,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协同配合做好控辍工作。
第四章 措施
第九条 建章立制,责任到位。建立县乡村三级和教育部门控辍保学工作领导小组,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落实“三线三包”,制定乡镇政府包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包家长,家长包学生。签订控辍保学目标责任书,一级对一级负责,把控制学生流失、辍学工作目标分解到具体单位和个人。村(居)委会制订乡规民约,对不送子女和被监护人上学或辍学经说服教育仍不让学生复学的家长和监护人,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承担相应法律和违约责任,直至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复学为止。
第十条 营造依法控辍的社会氛围,利用新闻媒体向全镇广大家长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使他们认识到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在保证子女和被监护人在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适龄儿童、少年不按规定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是家庭个人的私事,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贫困学生助学体系,解决贫困学生实际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建立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它监护人的监管制度,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建立控辍保学奖惩制度。总结、宣传、推广单位控辍保学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把控辍保学工作纳入各乡镇、部门、学校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乡镇政府在组织新生入学、辍学生复学工作中,因学龄人口登记工作不细、不实,产生漏报、甚至瞒报现象,导致本乡镇适龄儿童、少年不能按时入学,入学率、巩固率达不到指标要求,实行一票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教育行政部门因忽视学校控辍保学工作的领导管理,造成学校产生不报、虚报、瞒报现象,导致在校生长期辍学,或者,学籍管理与教育事业报表相关数据出现重大差错和失误,影响全县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的完成。实行一票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职资格。
教育督导室因对各乡镇、部门、学校控辍保学履职工作情况督导检查和考评不及时、评估不客观,导致控辍保学相关数据和指标失真,影响全县控辍保学各项刚性指标的达到度和真实性,实行一票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职资格。
各级各类学校因履职不到位,班主任、校长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劝返辍学生,并在规定时间内不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辍学生情况和名册,延误乡镇政府劝返辍学生工作时机的,或者因教师主观因素,导致后进生自动退学、辍学,影响在校生控辍保学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评职资格。
其他教育工作成员单位不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不配合、不参与、不及时协助控辍保学工作的,实行一票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辍学情况严重,或者在控辍保学工作中违反《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条规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