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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同德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8年06月1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同德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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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德县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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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纳入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即我县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即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牧区安全饮水、水土保持等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的工程管护主体,是指通过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及产权改革确定的、持有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权证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小型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管理包括对工程进行日常巡查管护和维修保养。

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管护是指制订日常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组建巡查管护队伍,对管护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定期的巡视检查,随时掌握工程运行状态;协助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及时发现、制止非法采石挖砂、倾倒垃圾和渣土、乱搭乱建等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做好日常安全管护工作,在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清理杂草和垃圾,保持环境清洁;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按照制定的防洪预案和防汛指令,做好工程调度运行工作;发现水利设施运行中的异常现象,并采取上报、维修等相应应急措施;做好工程技术档案的归档与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维修保养是管护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运行中出现的缺陷进行经常性保养及维修,及时处理工程缺陷和隐患问题,防止可能发生的损坏,确保工程完好、设备完整、安全运行。

第二章??巡查管护

第四条 巡视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附属工程设施是否有裂缝、深陷、滑坡、塌落、冻胀,渠道内有无垃圾、杂物和其他阻水建筑物;沿渠道路、通讯线路是否畅通;闸门启闭机械是否正常工作,是否丢失、损坏;各引水口是否需要清淤,干支管道是否需要更换,有无偷水、抢水等。巡查期间要做好巡查管护记录,填写巡查管护记录表。

第五条?巡视检查分为日常巡视检查、年度巡视检查和特别巡视检查三类。

日常巡视检查次数:每周二次,由工程巡查管护人员进行;年度巡视检查次数:每年汛前讯后,用水期前后,由县水利局领导主持,各乡镇水利主管领导和水管所负责人、工程管护主体等相关人员参加。特别巡视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工程管护主体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水利工程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第六条?巡查、管护人员要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工程设施、水工建筑物等其他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状况,严格执行巡查检查制度,做到认真细致不漏查漏检。发现异常情况,要详细记录异常地段的位置、性质、程度及处理情况,并及时向水管所主管领导汇报,领导要及时解决处理,避免发生大的事故,并将发生、处理情况报告县水利局。

第七条?巡查、检查期间,若发生被盗或紧急情况时,首先应注意自身安全,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集体财产减少损失。

第八条?巡查检查期间发现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有违章建设等其他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将情况报告水管所领导,领导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将详细情况报告县水利局。 ?

第九条?乡镇水利主管领导及水管所对所属村级管护主体的工作情况起监督领导责任,要管理好日常工作,认真执行水利局下达的各项任务并安排到各个管护人员身上。 ?

第十条 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安排工作,使管护员的工作量相当,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章??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小型水利工程的维修保养工作必须优先保证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供水,统筹兼顾,不得随意更改工程用途。

——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维修养护主要包括主体工程、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安全监测设施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防汛设施维护、安全鉴定等。

——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即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的河流及其上兴建的防洪标准小于50年一遇的3级及以下堤防及护岸,维修养护主要包括土方养护、堤顶、堤坡、前(后)戗堤、盘头、顺坝、防浪墙、安全监测系统、河道驳坎护岸、自然岸线、堤防绿化带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堤防隐患探测,以及安全鉴定、零星加固等。

——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每秒~100立方米每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每秒的小(2)型水闸,维修养护主要包括水工建筑物、闸门、启闭机、机电设备、自备发电机组的维修养护,白蚁防治,以及安全鉴定等。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涝池、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集体经济组织共有共用的水池(窖)等微型水利工程;以及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作业道路等水土保持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

(一)由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安装、拆卸、保管、检修、抢修等工作,同时必须协助项目受益村,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系统设计方案,实施管网安装和调试。

(二)管网拆卸在冬灌结束后完成,以保证越冬安全;按管护主体安排管护人员负责保管,来年安装缺失的材料由保管责任人赔偿。 ????

(三)灌溉系统运行期间,泵站操作运行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范》,管护主体应对管道及控制阀门要及时检修,以防管道漏水阀门失灵,电动机启动前应检查电器仪表、接线,转子转动是否灵活,看有无磨擦声和其它杂音。 ?

(四)电动机正常工作电流不应超过额定电流,定子温度不得超过铭牌上规定的允许温度值。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排除故障。 ??

(五)水泵启动运行后,应待转速到额定值时,再缓慢开启。

(六)系统操作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熟练操作,及时、准确地做好灌溉工作,对首部及末级渠系经常检查保养,必须对泵站设备勤清洗、勤查看、勤保养,保证供水质量和输水安全,不违章操作。 ?

(七)每次轮灌,按规定的轮灌时间灌水,必须保证达到一定湿润深度与宽度,湿润深度不少于40厘米,灌水均匀,到头到边。 ?

(八)系统运行期间,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九)灌溉等各种记录必须详实、齐全,数据准确,及时上报;所报水量、燃料用量与耗电量应相互吻合。

(十)管护操作人员发现故障情况,立即向上级水管所及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维修。 ?

(十一)在项目受益村的配合下,实施田间灌溉作业查看和管网维护,避免和杜绝系统低压运行。 ?

(十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在机井房、设备周围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达到美化、绿化、净化和“三净”、“四不漏”标准,即:首部设备洁净、室内外干净、水池清净,不漏水、漏电、漏气、漏油。

——农村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即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主要包括:

(一)对供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牌,定期监督检查。 ?

(二)供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供水设施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三) 新装、改装、拆除供水设施的,需提前向乡镇水利主管领导、水管所及以上供水主管部门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水管所组织施工及负责竣工验收。 ?

(四) 供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五)建立健全水质检验制度。水源井周围半径50米的范围内,不得设立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堆和废渣堆等污染源,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铺设污水渠道,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每年至少对自来水采样送有关部门检验1次,当水源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的频次,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六)当水源遭受严重污染,直接危及人的健康时,工程管护主体及负责单位应立即停止供水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自来水实行定时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

(八)村民有维护公共供水设施的义务,发现供水设施损坏、漏水的,应及时报告村集体管护部门,村管护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水利工程附属设施维护养护,主要包括机房及管理房、水利工程专用道路、工程观测设施、工程管理标志牌、护堤(坝)地边埂整修等。

第四章??维修养护实施

第十二条?小型水利工程的巡查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由持有工程管护权证的工程管护主体在乡(镇)主管领导及上级水利部门的安排指导、监督下执行。

第十三条?小型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管理的主要流程为:每年1月15日前,各乡(镇)及水管所、工程管护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成立(调整)水利工程日常巡查管护队伍,按照文件标准选聘管护人员,于每年1月30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县水利局备案。原则上水库每座设管护人员1人,河道堤防每3-6公里设管护人员1人,水闸每3-5座设管护人员1人,渠道(含陂坝、渡槽)每3-6公里设管护人员1人,泵站每1-3座设管护人员1人,塘坝、堰闸、机井、涝池(窑、柜)每3-5座设管护人员1人,农村饮水每村设管护人员1人。

第十四条?各乡镇制定巡查维修养护队伍的工作职责、日常考核与管护补助经费使用台账、培训计划等,应对每一位队员的巡查维修养护范围进行详细规定,确保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乡镇组织巡查维修养护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六条?如需更换巡查维修养护队员,更换后的名单要以书面文件形式报县水利局备案。

第五章??水费计收管理

第十七条?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工程管护主体缴纳水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供水价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应当实行计量供水,灌溉用水根据农业水价改革的推进实施,逐步实行按方计量收缴水费。

农牧业灌溉、牲畜用水、生态建设用水水费的优惠、奖补或者减免,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管理单位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供水工程的水费收入,要纳入财务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管理人员工资、水源地保护、职工培训、宣传费等,年终决算,结转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工程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对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用水户的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每年对水费的征收、使用情况向用水户公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管护主体在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并对该地区的供水工程项目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对工程管理不善,造成不能正常供水的,视情节核减年度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对私自接水窃水者、不按时缴纳水费者,工程管护主体有权停止供水,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于私自拆迁、毁坏供水设施者,工程管护主体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工程管护人员玩忽职守、擅离岗位、违章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营私舞弊窃水的,视其情节,由工程管护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开除等,对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造成供水工程水源污染、损坏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其负责治理水源地污染,恢复水源地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故意破坏供水工程水源、投毒等触犯刑律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同德县的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措方案及管理办法,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430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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