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暂行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同德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科学评价工程管理养护水平,保障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省、州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同德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
第三条 考核的对象为持有《同德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权证》的单位或个人。重点考核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具体分为组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和经济管理四类。
第四条 县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由县考核小组负责(以下简称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民政局、县农牧局、县水利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人员组成。
第五条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绩效考核实行每年度考评制度,在每年年终进行。
第六条 绩效考核根据工程类别分别执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
第七条 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等次按照参评单位总数的10%确定。考核总分达不到60分的工程使用权人,视为工程管理不合格。评定为优秀的工程使用权人由考核小组办公室进行表彰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工程限期进行整改。
第八条 绩效考核按照自检、初验、复核、批准等阶段进行。
(一)自检:由持有《同德县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权证》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自检。通过自检,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自检时要按照考核标准的要求,分类、逐项整理备查资料。认真填写赋分表,按照自检报告提纲编制自检报告,每年10月底前将赋分表和自检报告报至工程所有权人。
(二)初验:工程所有权人按照考核标准要求,查阅核实有关资料,对各项自检得分进行复核,并就自检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工程所有权人形成初验意见并初定考核等级报考核小组办公室。
(三)复核:考核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对于初验意见评定为优秀的应逐项复核,对于初验意见评定为合格的,按照3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复核结果报考核小组并反馈工程所有权人。
(四)批准:经考核小组办公室复核评定为优秀的,在同德县网站、公示栏等公开媒体上公示7天。在规定的时间内无异议的,考核小组下发批准文件并发放绩效奖金。
第九条 绩效奖金的标准为:绩效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人,奖励金额为3000元。
第十条 绩效奖金的使用,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与会计制度执行。其使用范围:
(一)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房屋修缮费和劳动保护费等管理经费;
(二)本灌区范围内的岁修、养护、绿化和一般防汛经费;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观测等业务费用。
第十一条 绩效奖金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透明,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重大开支项目要有村民代表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及时将支出情况进行公示。各项收支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人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努力节约开支,收好、管好、用好绩效奖金,并接受工程所有权人、县财政局和县水利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