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
评价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改革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评价工作的导向激励作用,加快推进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水管所、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二、评价内容与指标
按照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总体目标和任务要求,评价内容分为工作开展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指标的分值和评价标准将根据年度任务和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工作评价着重对工作机制、责任落实、信息报送和宣传报道等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设置6项评价指标。任务评价围绕改革实施范围及夯实改革基础、水价形成机制和奖补机制等改革重点任务进行评价,共设置20项细化评价指标。
具体评价指标详见附表。
三、评价方法与程序
(一)评价方法。评价工作采取乡镇级自查自评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牧、国土部门全面检查结合的方式实施。评价工作每一年进行1次,12月底前完成。
(二)评价程序。评价采取以下步骤:
1.乡镇级自评。各乡镇人民政府、水管所、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对照本办法设置的评价指标,总结评价期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自评结果和评价依据(相关文件或证明材料)上报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初步评议。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导检查情况,对自评结果进行初步评议。
3.实地评价。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工作组进行实地评价。
4.综合评定。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和实地评价结果进行审议,对照评价指标打分并确定等级。
5.发文公布。评价结果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
(三)评价等次确定。本评价采用标准分制,满分为100分。评价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分(含80)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含60)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评价结果应用
本评价结果逐步纳入县对乡镇、水管所的绩效考评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本评价结果作为县级安排资金绩效因素,与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分配挂钩。
附表:同德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