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同德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德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21号)精神,提高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效率,保障改革工作全面落实,按照《青海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督查办法》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有改革任务的各乡镇人民政府、水管所、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以下简称用水协会)。
第三章 督查目的
第三条 全面及时掌握全县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进展情况,指导、督促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水管所、用水协会加强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实施。
第四章 督查内容
第四条 对省政府、省改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海南州改革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等印发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文件的传达贯彻情况。
第五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组织领导情况,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出台及执行情况;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供水价格调整方案、农业用水水权明晰方案、农业用水水价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等制定、出台及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完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布设量测水设施情况;核实灌溉面积、明晰农业用水水权、组建和规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改革政策宣传、技术培训、信息报送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第七条 对历次改革督查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章 组织形式
第八条 县级督导检查工作由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第九条 被督导检查对象以随机抽取确定。对工作进度缓慢、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可直接列为被督导检查对象。督导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改革进展状况确定,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十条 督导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查看、听取农户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督导检查组成员要认真查阅相关资料,核实相关数据,听取意见建议,做好工作记录。
第十二条 督导检查工作结束后,由工作组织部门提交督导检查报告,报送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向各被督查单位反馈。
第十三条 督导检查组成员要注意工作纪律,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二十一条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